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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
一、扩大民间投资领域。进一步开放民间投资领域,市场准入对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发挥政府投资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政府投资优先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环保、农林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的项目。重点在公路、铁路、能源、水利、市政公用设施、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医疗卫生、养老等领域推出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行PPP模式。根据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区))
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进“七个一”并联审批机制,全面实行网上审批和网上办理。重点推进投资项目核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安评、节能等同步并联审批。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进行备案时,不得另设任何前置条件,提高备案工作效率。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履行“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凡能进入阳光大厦窗口办理的审批事项,一律集中设立审批服务窗口。(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各县(区))
三、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省、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收费,不在目录内的一律不得收取。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以及依法开展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性收费;凡属于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对初创企业可按不高于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实行企业和个体户工商登记零收费,降低市场准入成本。(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县(区))
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市、县(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按上限执行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将享受范围扩大到核定征收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发费用可按规定加计扣除。(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区))
五、加强企业用地保障。集中开展项目建设遗留问题专项治理。对产业集聚区内未批先建、未供即用的项目,国土、规划、住建、消防、房产等部门要为其办理(补办)规划、施工许可、消防许可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对租用政府投资标准化厂房的企业,3年内给予租金优惠。对新上工业项目用地鼓励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民营企业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对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安全要求、不改变工业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厂区改造、厂房加层、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房产中心、市消防支队、各县(区))
六、鼓励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在主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上市挂牌的民营企业,由市、县(区)按照濮阳市助推企业上市挂牌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奖励。指导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上市挂牌的民营企业享受国家相关鼓励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企业债券创新品种。着力培育融资租赁市场主体,引导各类投资商在濮投资设立融资租赁企业;鼓励我市装备制造、工程机械、电力设备、汽车及新能源等企业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厂商融资租赁业务;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施技术改造、转型升级、节能减排、环保涉农、科技创新项目。(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行濮阳市中心支行、濮阳银监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各县(区))
七、加大政府引导信贷服务力度。组织开展“金融工作日”专项服务活动,实施精准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确保实现全年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目标。各金融机构使用特许经营权、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收费权、知识产权、股权等无形资产开展质押贷款业务;利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开展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等动产融资业务,解决大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资金问题;开展“税银通”业务,为诚信纳税企业提供无抵押、低成本信用贷款;推进专利权质押融资,对贷款发生的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各金融机构落实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企业贷款还款方式,降低企业“过桥”融资成本;清理和规范融资过程中的担保、评估、登记等中介机构收费;建立抽贷、压贷提前告知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扩大民营企业融资的考核和奖励。根据财力状况,不断扩大市级“过桥资金”和“助保贷”资金规模, 2年内市级“过桥资金”和“助保贷”资金各增加到1亿元;各县(区)设立“过桥资金”和“助保贷”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工信委、市科技局、人行濮阳市中心支行、濮阳银监分局、各县(区))
八、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落实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科技重大专项、区域重大项目建设。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开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鼓励民营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型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和工业设计中心、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等,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奖励支持。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应用,对年度内获得全省首台(套)产品认定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推进产学研合作,实现民营企业与科研院所无缝对接,支持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实训基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各县(区))
九、推进企业转型升级。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倒逼民营企业过剩产能退出市场,引导民营企业摆脱资源依赖。运用新一代物联网等智能制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度推进企业“两化”融合,推动传统产业向中高端转型。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围绕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等五大产业建设“千百亿”级产业集群,加快培育龙头企业。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走“专精特新”之路,培育一批“小而专、小而精、小而优”的民营企业,打造知名品牌。对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开展跨境、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并购国内外技术和科研机构,给予一定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安监局、市工商联、各县(区))
十、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引导和组织民营企业“走出去”,参加国内外各类产销对接活动。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各类博览会,重点推介本地特色产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创新营销模式,拓展发展空间,扩大市场占有率。加大政府采购扶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产品申报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预留30%以上专门面向民营企业。(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区))
十一、强化企业人才支撑。围绕用好用活专业技术人才,指导民营企业健全完善管理机制体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民营企业施展才干、干事创业。实施企业人才培训“百千万”工程,培育高素质企业人才队伍。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聘请“两院”院士、重点技术领域和行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等人才和团队,聚集一批高层次专家队伍。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培育“工匠精神”,选树“濮阳工匠”,打造一支高技能人才队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商联、各县(区))
十二、完善帮扶企业制度。完善市级领导和市直部门联系分包企业制度,每位市级领导、每个市直部门各联系1至2家民营企业,主动深入企业调研,现场办公。落实“企业服务日”制度,开通服务民营企业 “直通车”,定期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市级领导、市直部门研究解决问题。对企业反映的个性问题,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实行问题交办制度。(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委市政府督查局)
十三、重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落实“亲”“清”要求,依法依规、清正廉洁和民营企业家打交道,构建风清气正“新生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既要亲商、安商、富商,又要清白、纯洁,守住底线、把好分寸。建立“亲”“清”政商关系政务环境评议和监督问责制度。建立民营企业纳税、主营业收入、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全市民营企业50强经营情况。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助推企业健康发展,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群众工作优势转化为民营企业的管理优势、竞争优势和发展优势,健全党建工作机制,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引导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在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地方人大、政协中,对思想政治强、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民营经济人士作出适当政治安排。(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工信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联、各县(区))
十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名誉权、经营权、企业字号、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人身权和财产权,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完善经济纠纷调解、仲裁、诉讼协调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各类纠纷。进一步优化企业周边治安环境,开展企业周边治安环境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盗窃、哄抢、抢劫企业财产和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强行参与施工及干扰施工、聚众阻工等违法犯罪行为。除法律规定外,不得随意对企业停电、停气,禁止重复、多头检查,确保民营企业合法经营不受干扰。(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各县(区))
十五、加强政策落实督查。及时发布促进民营经济政策措施,实现政策信息资源共享。加强民营经济运行情况监测,对检查和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强化跟踪问效和考核评估,确保政策落实不棚架、不走样,对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解决不及时的严格问责。(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工信委、市统计局、各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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