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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制度
濮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各科室和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由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条 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六条 本制度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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