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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份以来,在濮阳市盛通聚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3万吨聚碳酸酯项目工程建设中,被告人李某义纠集李某辉、魏某显、李某超、李某正、魏某杰(另案处理)、李某强、李某山等人,为达到迫使该项目的业主方盛通公司、承建方中国机械工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使用李某义、魏某显等人提供的混凝土、砖、沙子等建筑材料,使用李某辉等人提供的建筑器械等目的,采用阻拦建筑材料进入工地,阻拦建筑器械施工,辱骂、殴打、恐吓施工工人等手段,导致盛通公司、国机公司在该项目建设中无法自行采购建筑材料、无法自行租赁使用建筑器械,被迫与李某义方先后签订了《外部会议纪要》、《建筑材料购销合同》、《建筑器械租赁合同》,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给盛通公司、国机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义为首要分子,以李某辉、魏某显为重要成员,以李某超、李某正、李某强、李某山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范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义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李某辉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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