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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实施市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是优化城市产业布局、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和迫切任务。2019年9月,按照市政府安排,我局根据《濮阳市鼓励市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暂行办法》(濮政〔2016〕33号),在起草《濮阳市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工作规程(试行)》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时,市财政局提出的意见为:《暂行办法》中第四条第一款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一条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第二章第十条“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有关规定相抵触。为此,我局根据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濮阳实际,起草了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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