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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
  • 发布时间: 2021-06-02 访问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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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濮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抽象行政行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政令畅通,确保依法行政,根据《河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濮阳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及省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制定印发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包括以我局名义的发文、与其他部门的联合发文和代市政府起草的文件。

    我局制定印发的内部工作制度规范,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同级机关(部门)之间工作协调公文,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不仅内容要科学合法,而且形式上要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表述准确、字词规范、标点正确、明确具


    第四条 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则、细则等,不得使用条例。规范性文件可以采用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批复、意见等文种发布。

    第五条  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等。

    我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第六条  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拟规定的事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或者需要作出重大政策调整的,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应当邀请有关专家、相关单位参与起草。必要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听证会、研讨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或在相关网站和公众媒体公开征求意见。

    起草科室(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对所收集的意见应认真研究,合理采纳。

    第七条  由我局代市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  局机关科室(单位)应当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办公室、法规科及其他有关科室(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做好综合性和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九条  局机关科室(单位)拟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向办公室报送以下基本资料,进行文字等综合性审查:

    (一)草拟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档;

    (二)起草说明;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

    (四)有关背景材料;

    (五)各方面征求意见的记录。

    第十条  草拟的规范性文件需多个业务科室(单位)会签的,由承办机构直接送相关业务科室(单位)会签。会签科室(单位)对草拟稿有不同意见的,在会签时注明。

    第十一条  会签完毕后,草拟科室(单位)应将草拟稿及基本资料送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政策规定;

    (三)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一致;

    (四)是否按照规定征求意见。

    法规科应按规定及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与其他部门联合制订的规范性文件,草拟科室(单位)应当在本局内部会签完毕后将草拟稿送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送其他部门按程序会签。

    第十二条  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中发现问题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超越法定权限、职责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相冲突的,由法规科提出修改意见。必要时,由起草规范性文件的科室(单位)牵头,法规科及相关科室(单位)参加,进行专题研究,修改后报局领导审定。

    (二)与我局印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科室(单位)和法规科负责协调处理。

    (三)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如果与其他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由起草规范性文件的科室(单位)负责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完毕后,草拟科室(单位)应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送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程序进行再次审核,并提请局务会议审议决定,或由起草科室(单位)牵头召开专题会议集体审议决定。审议决定后,须经主管副局长签字、局长签署,方可发文。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或未经集体审议决定的,主管副局长和局长不予签发。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在主管副局长签字和局长签署后,由起草科室(单位)配合法规科及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五条  进行统一登记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报请规范性文件登记的请示函1份;

    (二)报请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3份和电子文档;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四)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报告;

    (五)制定的背景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依据。

    上款第(一)、(四)项材料由法规科负责,第(二)、(三)、(五)项材料由承办机构负责。

    以我局名义印发或由我局起草的部门联合发文,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编号后,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后续工作。代市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按程序印发。

    第十六条  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应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出台后,要按照文件归档的要求进行文件归档。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登记印发后,应由承办科室(单位)送办公室归档,并负责在市工商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下载。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施行的,起草科室(单位)应及时提出继续施行的报告,由法规科统一重新公布,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规范性文件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制度。按规定建立两年一次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于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本局现行规范性文件,并公布清理结果。由于情况变化,在非定期清理时期内,需要修改、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清理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我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相矛盾的,可以提起规范性文件审查。市政府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对我局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法规科会同起草、执行该文件的科室(单位)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说明材料及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局机关科室(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审查、上报、印发等职责的,按考核办法给予处理。违反有关规定,按《河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濮阳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区局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参照本制度执行。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