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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政〔2026〕2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濮阳市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濮阳市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濮阳市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本市中试基地、中试项目建设和管理,加快中试项目落地,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强化制造业中试能力支撑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4〕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24〕11号)、《河南省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中试基地建设方案〉和〈河南省中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科创〔2021〕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试基地是指以高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各类开发区等为依托,为科技成果进行中试熟化及二次开发试验,建立完善技术规范(包括产品标准、产品工艺规程、质量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行业准入资质,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开放共享平台。
本办法所称中试项目是指为开展中试而建设的完整的工艺过程装置,包括必要的建构筑物、工艺操作单元、水电气分配系统、自动控制和安全连锁系统、环保治理等设施。
第三条 中试基地、中试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技术先进、风险可控、符合产业发展需求、资源要素合理利用的原则。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应当布局在一般或者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内,建设化工中试基地、中试项目生产装置不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不应构成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四条 坚持改革协同,避免简单套用产业化项目要求,强化发改、科技、工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合理优化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备案及安全环保、用地用能等事项审批流程,落实支持创新、尽职免责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发展中试的积极性。
第二章 中试基地管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中试基地的备案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中试基地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在“项目在前、基地在后”的原则下,对符合中试项目数量等条件的中试基地备案命名,对已备案的中试基地进行年度报告、绩效考核。
第六条 各县(区)、经开区、工业园区和示范区科技、财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试基地的培育、初审、推荐工作,并对辖区内已备案的中试基地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试基地依托单位负责中试基地的建设与运行,为中试基地所服务领域科研成果提供中间试验服务,承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中试基地负责人应具有相关行业领域背景,组建专职从事中试验证总体方案设计、工艺设计、生产运营的专业人才队伍,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
第八条 化工中试基地按照《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建设导则》(GB/T44710—2024)要求建设,由所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基地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中试基地内不得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业化生产装置,中试基地平面布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等应符合国家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鼓励化工中试基地加强与化工园区合作,在化工园区建设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标准厂房,为中试项目成果转化提供便利。
第十条 中试基地水电气供应、环保处理、应急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可以独立建设,化工中试基地也可以依托所在化工园区现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且满足中试项目需要。
第十一条 中试基地运营管理单位应参照《安全评价通则》(AQ8001)等相关要求,每3年开展一次安全现状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对策措施建议,明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确保安全风险可控。安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立即重新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第十二条 申请命名中试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市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和重点产业集群,能形成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和技术优势。
(二)中试基地依托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责任能力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以及各类开发区建设的具有中试能力的单位。
(三)拥有核心服务能力。具备独立的场地,中试场地及配套设施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拥有承担中试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检验检测设备,设备原值在3000万元以上;至少拥有2条以上能够提供数据模拟、应用场景、工艺改进、样品试制、临床应用、产品示范等的中试线,或至少已开展中试项目10项,其中至少成功实现5项成果的样品化、产品化。
(四)拥有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试基地专业人才队伍结构合理,能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和规程。至少拥有20名以上从事技术、管理和一线中试熟化的专业化人才队伍,能够完成中试验证的总体方案设计、工艺设计、中试熟化等工作。
(五)具有对外服务意愿。具有自主中试熟化能力并愿意发挥中试基地的作用,能为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内企业等提供开放共享中试服务,对外发布中试服务清单。衍生孵化、中试服务成效显著。
(六)具有健全、高效的管理和运营体系。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有合理的场地、设备等租赁收费标准、明晰的对外服务程序、完善的收益分配制度等。
(七)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八)近三年内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 中试基地命名程序:
(一)申报评估。采用常态化、实时受理的方式组织申报。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相关规定及标准规范要求,编制中试基地建设运营方案,并组织专家对中试基地开展实地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报至所在园区管理机构。
(二)论证推荐。中试基地所在园区管理机构根据其实际情况论证确定推荐结果,将评估意见、建设运营方案、推荐结果逐级报送县(区)、市科技管理部门。
(三)备案命名。市科技局对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研究审定后,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财政局批复命名。
第十四条 对已命名的中试基地采取“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考核机制。中试基地命名后,应按要求报送平台年度运行报告。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中试基地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中试基地中试熟化情况。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撤销市中试基地资格。
第十六条 市中试基地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经验做法通过多渠道进行推广宣传。引导市中试基地建立中试服务清单,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发布,建立完善的中试供需对接机制。
第十七条 已命名的中试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五)不能按时保质提交相关材料的。
对因本条第(一)至第(四)款原因取消中试基地资格的单位,记入市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三章 中试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中试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办理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相关手续。化工中试项目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立项程序。项目单位向所在化工园区提出申请,由园区管理机构牵头,县(区)发展改革、科技、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联合专家评审,形成会议纪要(附专家意见),出具会审意见,负有项目管理权限的部门按照会审意见,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二)环境保护。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具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进入中试基地的中试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情况下,可采取“打捆”方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以“打捆”方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中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利用原有中试设施、设备开展的中试项目,若未突破原有环评文件所列要求及产排污总量,不增加环境风险,且经专家论证原有公辅工程、环保措施能满足调整后项目环保要求的,无需另行报批环评。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中试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三)安全生产。建设单位需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中试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评价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评价报告及评审论证结果存档备查。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中试项目,应当在安全评价之前进行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反应工艺危险度不得高于3级;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中试项目应当进行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
(四)工程建设。涉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中试装置与周围的其他装置、建筑之间应当根据其性质及用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
(五)运行审查。中试项目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组织专家对安全、环保等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不具备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不得投入使用。按规定需要履行有关手续的,从其规定。
(六)其他。采用微量集成工艺技术,显著降低工艺过程危险等级的中试项目,可按照科研项目管理。
其他中试项目参照化工中试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中试项目试验的产品、技术,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省市“十五五”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卡脖子”产品技术的中试研究。化工中试规模放大倍数过高的宜分期多次进行,一次性规模放大倍数过高的,中试项目建设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在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专题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第二十条 中试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承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试活动不得利用在役生产装置开展,不得与在役生产装置在同一建构筑物内。化工中试项目与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满足相关区域的准入要求。
第二十二条 鼓励建设单位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改进传统工艺,降低中试项目的安全风险和污染排放。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完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保障机制,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制度,并根据项目特点确定配备的环境应急装备物资种类和数量。化工中试项目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条件的,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者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水、泄漏物及初期雨水按规定收集处置,避免事故水进入外环境;明确建设单位对各类典型突发环境事件提出针对性的应急措施和处置方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参加中试的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参加中试的人员应当全面、准确掌握试验安全操作规程、试验过程中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个体防护措施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涉及从事危险工艺过程操作及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试验方案,生产过程必须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如化工中试项目有工艺、设备的重大改变,导致反应工艺危险度提高或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审批,必要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八条 中试项目所用的原辅料和产出的产品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进行采购、存储、使用和管理。化工中试项目生产的化工产品,向化工园区管理部门报备产品销售去向,实行定向销售,确保销售渠道可追溯。
第二十九条 中试研究结束后,建设单位在对试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编写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当有安全、环保设施、设备运转、能源管理情况的内容。
第三十条 原则上单个中试项目自建成投入运行周期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下可向原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申请延续,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一条 中试项目不得用于工业化生产,中试项目运行期满、停止运行的,相关生产设施予以拆除或封存停用,并将有关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利用原有中试装置转为工业化生产的,应当按照工业化生产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利用原有中试装置改造建设新的中试项目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濮阳市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建设,不适用于实验室研究和工业化生产项目。
第三十三条 与本办法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能源管理、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如国家、省出台相关规定和标准,按其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信、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濮政〔202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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